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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通告中由买方负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负担’”国税总局回复称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根据划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肩负”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集会第8471号建议的回复中明确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税费负担问题“税费各自负担”。
国税总局同时枚举了相关执法依据。凭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划定执法、行政法例划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为纳税人。
即单元或小我私家发生经济行为根据执法、行政法例划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元或小我私家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推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执法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划定。
“买方包税”这一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潜规则”有望打破买方无需再替卖方负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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